身份证是1984年开始有的。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开始试行。1984年至1991年,中国颁发居民身份证的试点和集中发证阶段。1995年,启用新的防伪居民身份证,采用全息透视塑封套防伪。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开始换发。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