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乃常设机构,在罗马规约的缔约国大会批准后,设于荷兰海牙,并在适当情况下于其他地方开庭。本法院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及必需的法律行为能力,并根据本规约之规定,在缔约国及特别协定的其他国家境内,行使其职能和权力。法院的组成由四个部门组成:院长会议;上诉庭、审判庭和预审庭;检查官办公室;书记官处。
法官
法官由缔约国提名,不必是本国人,但必须是缔约国之公民。提名后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选举法官,以得到出席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十八名票数最高者当选为法官。法官一共有十八名,不得有二名法官为同一国的国民。第一次选出的法官由抽签决定,三分之一任期三年,三分之一任期六年,其余的任期九年。任期三年的法官,可连选连任一次,任期九年。 院长和第一及第二副院长由法官互选并以绝对多数选出。法官分配在审判分庭至少六名和预审分庭至少六名,上诉分庭四名及院长。上诉分庭由全体法官组成,审判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预审分庭由该庭的三名法官组成或由一名法官单独履行。上诉分庭的法官仅可在上诉庭任职,审判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预审分庭,预审分庭的法官可被临时指派至审判分庭,但不得参与预审分庭所审理之案件。预审分庭和审判分庭应由主要具备刑事审判的法官组成。法官的免职是由本院其他法官三分之二通过后,由缔约国三分之二之多数作出决定。
检察官
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权责是在第四十二条。检查官办公室:一个单独机关独立行事,负责接受和审查提交的情势以及关于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的任何事实根据的资料,进行调查并在本法院进行起诉。检查官办公室成员不得寻求任何外来指示,或按外来指示行事。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并有一名或多名副检察官协助,若有必要也可再聘任其他人员。检查官在缔约国大会会议上,以无记名方式绝对多数选出。检察官为每一个副检察官的缺提出三名候选人,再以同样的方式选出。检察官与副检察官的任期皆为九年,不得连任。
在两种情况下上诉分庭可以决定检察官和副检察官的回避问题:1被调查或起诉的人可以根据第四十二条事项,要求检察官或副检察官回避;2检察官或副检察官本人有权就该事项作出评论。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副检查官的免职是,根据检察官的建议,由缔约国多数作出决定。其他有关于检察官的行事,在第十五条另有列出。
书记官处
书记官负责非司法方面的行政管理和服务。书记官长为法院之主要行政官员,在院长的权利下行事,指挥书记官处的工作。书记官是由法官参考缔约国的建议,以无记名绝对多数的方式选出书记官长。必要时,经书记官长的建议,法官得以同样的方式选出副书记官长一名。书记官长和副书记官长的任期皆为五年,限连任一次。书记官处设被害人和证人股,负责与检查官办公室协商,提供保护办法与安全措施给予证人、出庭作证的被害人,以及由于这些证人作证而面临危险的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