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犯的意思如下:
战犯,全写为战争罪犯,指发动非正义战争或在战争中犯严重罪行的人。在战败之后,战犯需接受战胜方为首组成的审判单位或其他国际组织,例如联合国的战犯法庭来审判,以负起战争的罪责受到处罚。
简介
据《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首次在国际法中规定了战犯的刑事责任范围。依照该公约,交战国要对自己武装力量成员的一切行动负责。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凡尔赛和约》(1919)规定有追究战犯责任的条款,但这些条款并未得到执行。《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规定,对诸如虐待被俘的伤者病者和战地医务人员等类的行为,应予以惩治。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期的波茨坦会议的议定书强调指出,一切战争罪犯及参与策划或推行纳粹暴行和战争罪行的人,应予逮捕并交付法庭审讯。《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定,缔约国各方均有义务采取国内立法措施,对破坏或指使破坏公约者,给予严厉的法律制裁;
有责任揭露和惩治战犯,以及惩处一切罪犯,无论其属本国公民、交战国公民或中立国公民。法定时效不适用于战犯,战犯不享有避难权。根据国际法准则,各国均应不考虑时效期限,而将战犯引渡给犯罪发生地国家惩处。
交战国有权将违反武装冲突法规范的他方人员作为战犯处罚,以促使武装冲突法规范的遵循和执行,缓和战争和武装冲突的残酷程度。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战犯的审判,使武装冲突法关于战犯的规则有较大的发展。随着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特别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与运行,将使越来越多的战犯受到制裁。
基本概述
战争犯罪的组织者、教唆者、领导者和共犯者称为战争罪犯或战争犯罪分子,简称战犯。如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阿道夫·希特勒、贝尼托·墨索里尼、东条英机等,都是首要战犯。参与策划、准备、发动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犯有违反战争法规和惯例、违反人道原则等严重罪行,被认为是战争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