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
20世纪50至60年代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的时候,许多环境如酸雨、海洋污染等越来越呈现全球化、国际化的趋势。1972年6月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一次人类环境与发展会议,发表了人类环境宣言。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共同召开的环境会议,标志着人类对于全球环境问题及其对于人类发展所带来影响的认识与关注。会议做出决议,在联合国框架下成立一个负责全球环境事务的组织,统一协调和规划有关环境方面的全球事务,环境署由此诞生成立。
成立于1973年,总部设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是全球仅有的两个将总部设在发展中国家的联合国机构之一。所有联合国成员国、专门机构成员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成员均可加入环境署,到2009年,已有100多个国家参加其活动。在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对全球环境状况及世界可持续发展前景愈加深切关注的21世纪,环境署受到越来越高度的重视,并且正在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宗旨是:促进环境领域内的国际合作,并提出政策建议;在联合国系统内提供指导和协调环境规划总政策,并审查规划的定期报告;审查世界环境状况,以确保可能出现的具有广泛国际影响的环境问题得到各国政府的适当考虑;经常审查国家和国际环境政策和措施对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和费用增加的问题;促进环境知识的取得和情报的交流。
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环境规划理事会的各项决定;根据理事会的政策指导提出联合国环境活动的中、远期规划;制订、执行和协调各项环境方案的活动计划;向理事会提出审议的事项以及有关环境的报告;管理环境基金;就环境规划向联合国系统内的各政府机构提供咨询意见等。
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联合国托管理事会、联合国秘书处、国际法院。
1、联合国大会: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例如关于和平与安全、接纳新会员国和预算事项的决定,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数决定。
依照《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大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审议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开展合作的一般原则并提出建议;
讨论与国际和平与安全有关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但当前由安全理事会讨论的争端或情势除外;
除同样的争端或情势之外,讨论属于《宪章》范畴的任何问题或涉及联合国任何机关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和提出建议,促进国际政治合作、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实现以及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健康领域的国际合作;
就和平解决可能妨碍国家间友好关系的任何情势提出建议;
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审议和批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以及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和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建议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可能出现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动的情况下,如安全理事会因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采取行动,大会也可以采取行动。大会可以立即审议该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采取集体措施,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见下文“特别会议和紧急特别会议”)。
虽然大会仅有权就其职权范围内的国际问题向会员国提出不具约束力的建议,但大会已经采取政治、经济、人道主义、社会和法律行动,对世界各地数以百万计的人的生活产生了影响。2000年通过了里程碑式的《千年宣言》,反映了会员国决心达到《宣言》中提出的实现和平、安全和裁军、同时从事发展和消灭贫穷、保护共同的环境、满足非洲的特殊需要和加强联合国的明确目标。
2、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在总部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首脑会议,15个理事国中有13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其余两国的外交部长出席了会议。安理会可以在总部以外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1972年,它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了一次会议,又于次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举行了会议。
在关于和平受到威胁的指控提交到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采取的行动通常是建议各方尽力通过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在有些情况下,安理会亲自进行调查和调停。它可以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它可为争端的和平解决制定原则。
在争端导致战火时,安理会首要关切的是尽快使战火停止。安理会曾多次发出停火的指示,对防止敌对行动扩大起到了作用。它还派遣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去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将交战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并创造安定的条件以促成和平解决。安理会可就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如贸易禁运)或集体军事行动作出决定。
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预防性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其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履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安理会认为该国利益受到影响时,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安理会所审议争端的当事国,不论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都被邀请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非会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规定。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3、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设立的,是协调14个联合国专门机构、10个职司委员会和5个区域委员会的经济、社会和相关工作的主要机构。经社理事会还接受11个基金会和规划署的报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经社理事会)为讨论国际经济与社会问题,并为就此类问题制定面向各理事国和整个联合国系统的政策建议充当中心论坛。它负责:
促进较高的生活标准、全民就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的进步;
确定解决国际经济、社会和卫生问题的办法;
为国际间文化和教育合作提供便利;和
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尊重。
它有权从事或发起有关这些问题的研究和报告。它也有权帮助准备和组织经济、社会和相关领域的重大国际会议,并帮助协调这些会议的后续事项。经社理事会具有较广的职权,其权限涉及联合国全系统人力和财力资源的70%以上。
4、联合国托管理事会:随着联合国剩下的最后一个托管领土帕劳于1994年10月1日取得独立,托管理事会于1994年11月1日停止运作。理事会1994年5月25日通过决议,决定修改其议事规则,取消每年举行会议的规定,并同意视需要举行会议——理事会或理事会主席作出决定,或理事会多数成员或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提出要求。
《宪章》在建立国际托管制度过程中设立了托管理事会,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并规定其任务为监督置于托管制度之下的托管领土的管理。托管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托管领土居民的进展以及托管领土朝自治或独立方向的逐渐发展。托管理事会由安全理事会的五个常任理事国组成--即中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联合王国和美国。
托管制度的目的已经充分实现,所有的托管领土均已取得自治或独立,有的成为单独的国家,有的加入相邻的独立国家。
《宪章》规定,托管理事会有权审查并讨论管理当局就托管领土人民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教育方面进展提出的报告,会同管理当局审查托管领土的请愿书,并对托管领土进行定期的和其他特别的视察。
5、联合国秘书处:秘书处由在联合国纽约总部和世界各地工作的全体国际工作人员组成,从事联合国各种日常工作。秘书处为联合国其他主要机关服务,并执行这些机关制定的方案与政策。秘书处的首长是秘书长,秘书长由大会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秘书处的职责同联合国所处理的问题一样多种多样,范围从管理维持和平行动到调停国际争端、从调查经济及社会趋势和问题到编写关于人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研究报告。秘书处工作人员还使世界各通讯媒体了解和关心联合国的工作;就全世界所关切的问题组织国际会议;监测联合国各机构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将发言和文件翻译成联合国各正式语文。
目前,由经常预算提供经费的秘书处工作人员来自170个国家,共约7500人。作为国际公务员,他们和秘书长都对联合国负责,并宣誓不寻求或接受联合国以外任何政府或其他当局的指示。根据《宪章》,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和工作人员责任的专属国际性,决不设法不当影响其责任的履行。
联合国总部设在纽约,但在日内瓦、维也纳和内罗毕也设有很多机构。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日内瓦办事处)是会议外交中心以及裁军和人权问题论坛。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维也纳办事处)是联合国药物滥用管制、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及国际贸易法等领域活动的总部。联合国内罗毕办事处(内罗毕办事处)是联合国环境和人类住区领域活动的总部。
6、国际法院:国际法院在荷兰海牙和平宫。联合国六个主要机构中,国际法院是唯一设在纽约以外的机构。联合国其它五个主要机构为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
国际法院具有双重作用: 依照国际法解决各国向其提交的法律争端,并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由十五名法官组成,并由其行政机关书记官处协助。国际法院正式语文为英文和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