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本事项无相关条件限制。
申请材料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第410号令);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
办公地址:
上城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杭州市上城区惠民路3号2号楼3402办公室)请到该地址的部门责任处(科)室的办公室办理。
办理时间:
周一到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申请条件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申请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决定
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归侨、侨眷就业给予照顾,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升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照顾。
2.《国务院侨办、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教育部、劳动人事部关于适当照顾解决归侨、侨眷住房困难及其子女升学就业等问题的通知》([83]侨政会字第008号):二、关于子女升学问题。4.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子女,报考中学(包括重点中学)、职业学校的,应给与适当照顾。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和华侨在国内的子女报考本省各类学校,在录取时给予适当照顾;报考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的学校或者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给予优先录取。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及外籍华人居住在本省的眷属的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5.《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六、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大陆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