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截图算证据吗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债权债务纠纷在生活中时常发生,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总有的人会拒绝偿还债务,这个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起诉的,在追债的时候有人就会疑惑聊天截图算证据吗?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1一、聊天截屏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1、聊天软件截图是属于电子证据之一,需要提供截图原件,经过人民法院查证属实的,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进一步明确电子邮件、短信、微博客、网聊记录等电子数据形式可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录像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吗
录音资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分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若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如果未经相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没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则该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虽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录的录音资料没有侵害到对方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所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4、但如果只有这一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明力还是有所欠缺的。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的证据来佐证。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2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能否当证据?
如今,微信早已成为生活中使用率最高的通信软件,甚至成为许多法律关系的重要载体。那么微信的聊天记录是否能够成为有效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向法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时,常常会因为无法提供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聊天相对方身份等原因,使得微信聊天记录无法得到采信。近日,福州市马尾区法院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法院对其不予采信。
2021年5月,马尾区某商行负责人在整理账目时,发现2017年至2018年期间,王女士曾向自己购买活鲜水产品,有5万多元的货款没有及时支付,便向王女士催讨。经多次催讨未果后,该商行将王女士起诉至马尾区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拖欠的货款。
庭审中,为了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实际存在,该商行负责人向法院提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王女士不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法官要求商行负责人展示微信聊天记录原件,可该负责人称,由于更换手机,原始记录已经被清理,无法提供。
近日,马尾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因商行无法证实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认为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采信。好在商行的负责人当时一并提交了由王女士签字确认的提货清单和收款收据,能够证明王女士欠付的货款金额。最终,法院据此支持了商行的诉讼请求,要求王女士及时偿还剩余的5万余元款项。
马尾区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那么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的诉讼证据呢?
该人士介绍,要做好微信聊天记录备份。开庭前,提交聊天双方的微信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证明聊天的对象是本案的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或删除部分聊天记录。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的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此外,当事人应使用保存微信聊天记录的设备登录微信,展示双方个人信息界面验证身份,展示聊天内容证明证据真实性,对语音、视频、图片、转账信息等内容打开展示。若聊天相对方的微信号已经修改,且聊天内容又无法锁定对方身份,可以向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前往第三方机构即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微信用户的实名认证信息。
聊天截图算证据吗3微信聊天截图可以作为有效证据吗?
小明因为急事,在微信上向小芳借款5万元,承诺一个月后归还,于是小芳便向他转账5万元,出于对朋友的信任,小芳并没有让小明出具借条。
一个月期满后,小明却迟迟没有归还借款,小芳在微信上与他经过多番沟通,但小明就是不归还借款,于是小芳一怒之下,其告至法院,要求小明偿还这五万块。
但是在质证期间,由于小芳的原始手机坏了,无法修复,小芳只能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图,以此来证明小明的借款,那微信截图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吗?
答案是不能,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小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属于电子证据,但小芳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手机,不能使用终端设备登陆其微信账户进行过程演示,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小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