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情况:
著作权侵权判定的核心要件有二,一是行为人对作品可接触,二是对作品违法使用。
而已上映的影视作品显然是公众可接触的,解说者当然可接触。关键点就在于使用方式是否违法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除少数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情形外,未获作者授权许可者都属于违法使用。这些例外情形大部分要求作品已发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为公共利益而使用。
因而,如果该解说引用影视作品影像片段、台词脚本、音频配乐等作品,又不属于前述法定例外情形,便极有可能构成侵权,须依法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等责任。
总结如下:
另外,如果解说内容含有侮辱污蔑影视作品或演员的不客观虚假言论,且传播范围较广,还可能招致名誉权侵权、肖像权侵权的主张。
顺便提一句,解说本身如果符合作品要件,是构成新作品的,受著作权保护。但这不妨碍上述对原作品构成侵权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