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的区别
辅助型第三人和被告型第三人的区别是:
1、辅助型第三人:第三人参加一方进行诉讼,作为从参加人,辅助被参加的当事人进行诉讼。
2、被告型第三人: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最终可能被法院判决对原告承担责任的人。
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诉讼实践来看,在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实际上有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另一种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1、不具有与当事人完全相同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得实施与参加目的和参加人诉讼地位相悖的诉讼行为。
3、另一方面,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
4、被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有权提起上诉。
由上可知,作为辅助本诉一方当事人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辅助型第三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称为“被告型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法律上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上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他人之间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去,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人。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一、特征
1.参加到他人正在进行的诉讼中。第三人是相对于原被告而言,他是加入别人的诉讼中。第三人的加入,还以原被告的诉讼已经开始,且尚未终结为条件。
2.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第三人既不同于共同诉讼人,又不同于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而属于广义当事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在诉讼中,他或者作为第三方当事人,与本诉中的原被告进行诉讼,或者辅助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
3.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原告和被告争议的诉讼标的,使该第三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二是法院对本诉的处理结果可能会对第三人产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这是第三人与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根本区别。
二、作用
1.有利于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防止法院作出互相矛盾的裁判。
3.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三、分类
1、有独立请求权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进行的诉讼的裁判结果与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诉讼的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