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现场录音。科技的发展无疑给音乐欣赏带来了便利。这之中,录音便是最好的发明。录音技术的发明,其目的就是录制现场声,随着科技的进步,录音技术和手段也逐渐丰富起来。早期是单麦克风单声道录制(单轨),技术简单。从道理上看,和人类听觉原理相差比较远,因为人是二只耳朵。这个技术时期时间较长,而且因为电子技术的原因,保真度还不高。上个世纪中期,立体声技术的出现,使得录音技术的方法发展到与人类听觉原理非常接近的程度。这个时期,都是使用一只立体声话筒做双声道录音(双轨)。而重放则是反方向过来。原则上,这种录音方式是还原现场的最好手段。不过,录音师具有的权力,使得他可以把立体声麦克风放到他认为最理想的位置,这是我们一般人听现场所不具备的条件。不过,即便是这种录音方式比较接近现场,但它只能在它所在的那个位置听到它所听到的声音。我们人呢?我们不会满足仅仅听到那个位置的声音。比如,如果没有纪律的限制,您恐怕是非常想站到指挥或第一小提琴的位置听到第一小提琴更加清晰的声音。于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多轨录音出现了。如果是采用多轨录音技术,那么,在这样的录制现场,您可以看到很多的话筒分布在乐队的各个位置。而每一只话筒采集到的声音,都可以单独录制到多轨录音机中的一个轨进行保留。而这样一盘母带。可以在后期制作中随时混录成效果截然不同的一个立体声的CD(现在甚至出很多把过去模拟的多轨录音母带,用数字采样后重新用数字混编的办法出的新版CD)。对于这样的现场录音,如果我们以此为信号,参考我们自己的现场感受去调校系统,恐怕偏差就会相当大。最简单的例子,用这种方式录制的小协,录音师或混音师一定会把小提琴的声音调大一些。像卡拉扬这种常常在录音室监制后期混录的人,或多或少会以他在指挥台上听到的小提琴效果来调整。那么,如果你是长期在音乐厅中后排得到的现场概念,那这样的参考就差得比较远了。
3、录音棚录音。多轨录音手段是为了追求更多细节的录音方式,虽然这种方式和人耳在现场的感受是不同的了,但它还算是现场录音。而很多的录音棚录音,已经不能算是现场了。现代的流行(包括发烧HI-FI类),很多都是伴奏已经录制好(甚至伴奏都不是一次录的),然后用耳机放给歌手,再录制歌声后混编而成。这种录音方式,已经谈不上现场感了。你唯一听到的,便是录音师给你的效果。这样的录音已经没有参考的基础。这时你的系统,只有以技术为标准。
4、人造音乐。电子音乐是完全的人造音乐,这个我们好理解。不过,很多人造也混在各种不同的录音里让我们真假难辨。如果放的CD是人造音乐,我们这时还是以现场为参考,那就很滑稽了。蔡琴机遇里的钢琴,向来是被烧友崇拜得五体投地。可作曲鲍比达却暴了个大秘密,这段钢琴是合成的。
所以,录音和的现场,很难合一。
补充:
指挥无疑是诠释作品内涵最关键的人,可是,指挥并不在观众席里面坐着。那么,指挥是以在观众席上面的听感调整个乐队各声部的强度、力度还是以他自己的感觉进行调整?由指挥签名确认录音的时候,他是站在他的立场还是站在观众立场上的?
法律分析:现场录音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属于证据中的视听材料,使用时需有其他人证和书面证据辅证。且录音的来源应当采用合法途径获取;内容要真实、完全连贯,不能进行剪辑,要完整讲述案件要证明的事实;对方的言论需要是真实意思表达,完全没有受其他人的胁迫和威胁,才会被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