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有两义:①指临时居住在一国的外国人所享受的一种法律上的特权或豁免。他们在外国境内不受所在国管辖,有如处于该国领土以外一样。根据国际法和外交惯例,这种特权只有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代表等才能享有。一国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外国国境时,也可享受此种权利。②指一国在他国境内所行使的管辖权,亦即领事裁判权。根据条约规定,缔约一方对处于缔约他方领土内的本国国民适用本国法律,行使本国司法管辖权,其国民不受所在国法律约束和法院管辖。这种特权地位或制度是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侵害,往往是不平等条约的产物,违反了国际法所公认的主权原则,现已废除。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 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和土耳其,以这些“未开化”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公正审判为理由,采取强压的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利,即领事裁判权。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强烈的愤恨,1899年在日本,1923年在土耳其以及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
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1924年苏联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美国和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1946年,当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非外交人员的治外法权在中国寿终正寝。
军事基地相关的治外法权
美国在一些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 如日本的冲绳。
治外法权的解释
指外交官、 国家 元首 、政府 首脑 以及其他服务于国际的 政治 机关 的官员(如 联合 国所属官员),在他国所享受的各项特权,包括人身和住宅的不受 侵犯 、不受当地法院审判、不服役、不纳捐税等。一国的军舰、军队根据有关协议,通过他国国境时,也享有这种 权利 。
词语分解
治的解释 治 ì 管理,处理:治理。治家。治丧。治标。治本。治国安邦。自治。统治(a.管理;b.分配)。 整理:治河。治水。 惩办:治罪。处(?)治。 医疗:治病。治疗。医治。 消灭农作物的病虫害:治蝗。治蚜虫 法权的解释 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之权详细解释谓一个国家按本国法律对其领土内的外国人实行管辖的 权力 。 孟晋 《论改良政俗自上自下之难易》:“操之自上,则凡立 宪法 、广教育、兴实业、练武备、 整顿 内治、收回法权,事事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