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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普林案件

应该是世纪大审判“辛普森案件”吧?!

  1994年,辛普森的前妻妮可和男友戈德曼被发现死于家中。有暴力前科的辛普森被锁定为杀妻嫌疑人接受审判,但由于公诉方提供的证据和证人存在缺陷未能说服陪审团,1995年辛普森最终被无罪释放。但许多美国人坚持认为,“辛普森杀害妻子的鲜血连上帝都看见了,但法律没看见,所以辛普森无罪”。这场全美瞩目的审判有“世纪大审判”之称,也是美国当代最具争议的案件之一。

  然而据报道,辛普森如今将在长达两小时的电视专访中以假设的口吻叙述自己的“杀妻”细节,而他的《如果我做了》一书,也被舆论称为“杀妻书”。据报道,由于美国司法制度有“一事不二审”的原则,辛普森既已被判无罪,不管他在书中如何耸人听闻地渲染自己的杀人细节,都不会因同一案件再受起诉。

  有英国媒体评论说,尽管辛普森被无罪释放,但是在许多美国人的眼中,他就是杀人凶手。策划出版辛普森“杀妻书”的美国新闻集团受到了舆论的指责。一些批评者说,出版商出版辛普森“杀妻书”是不顾社会正义的唯利是图之举,辛普森在书中等于变相承认自己当年在法庭上矢口否认的事实,更是对美国司法公正的挑战。

  但是,这些评论者很可能只说对了一半。辛普森案在当时和以后,是是非非,都有不少争论。辛普森“杀妻书”的出版当然是出版商的唯利是图,但对弄清历史真相却也不失为一种补充,而“挑战司法”的结果,若能促进司法的进步,也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11月20日,新闻集团“老大”默多克终于站出来公开道歉,并宣布取消有关辛普森的电视专访和出书计划,并就这些计划可能给辛普森案件受害人带来伤害表示道歉。

  随着默多克的道歉,这场“杀妻书”闹剧也“休克”了。但这段10多年前的“旧事重提”,仍然给我们留下了不少回味之处……

  辛普森其人

  詹姆斯·辛普森是美国橄榄球超级明星,1947年生于旧金山市的一个黑人贫困家庭。他投身橄榄球运动后,曾获得全美大学橄榄球联赛的最高荣誉奖海斯曼奖。后来辛普森进入职业联赛,先后在纽约水牛城鹰嘴队和旧金山淘金者队担任主力,创造过一个赛季带球冲刺2003码的惊人记录,至今未被打破,被誉为橄榄球职业比赛史上的最佳跑锋。

  退出体坛后,辛普森又投身影视和广告业,在电影中扮演主角,曾在我国上映的《卡桑德拉大桥》中黑人国际刑警的扮演者正是辛普森。他还在美国广播公司和国家广播公司担任体育评论员;在美国最大的出租车公司赫兹担任形象大使。

  辛普森的奋斗史是一个典型的美国之梦。他生在黑人贫民区,父母是小人物,他又患佝偻症,然而,凭借着体育天赋,辛普森成为美国人心中的英雄、体育明星和好莱坞影视明星,在美国几乎家喻户晓。

  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18岁白人女侍者妮可一见钟情,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辛普森又怀疑妮可和男模闹绯闻。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1992年3月,辛普森和妮可离婚,此后仍常一起抛头露面,甚至继续同居。1994年6月12日,妮可及其男友戈德曼在洛杉矶寓所双双被杀。案发之后,警方所锁定的杀人嫌疑犯首先便是辛普森,将他逮捕并送上了法庭。此案波澜迭起,高潮不断,最后辛普森被戏剧性地宣判无罪。

  “世纪审判”仍旧扑朔迷离

  “世纪审判” “黑”“白”颠倒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据说,这时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4亿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辛普森无罪。

  辛普森案件开审后,公诉方出具证据723件,血证如山;辩护方以392件证据反证“证据不足”。阵容强大的辩方指控主要负责此案的警官曾使用过侮辱黑人的字眼;另外,警察局有人为了种族偏见,故意栽赃嫁祸辛普森,假造证据。在审理中,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杀人手套”,而作为警方重要证据的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前妻血迹的袜子被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令陪审团哗然。

  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历时460天,最终经陪审团裁定,辛普森无罪释放,美国历史上最著名谋杀案的审判划上了句号。采访此案的记者超过1000人,美国新闻媒介把辛普森案的审判称为“世纪审判”,被美联社评为“1995年世界十大新闻”之一。

  判决宣读后,一位白人妇女泪水夺眶而出,叹了口气说:“美国完了。”在黑人居住区,黑人们欢呼雀跃、载歌载舞地庆贺胜利。当时的总统克林顿要求美国人民尊重陪审团的裁决。

  一年以后,加州高等法院的一个民事审判庭开始审理此案。4个月后,陪审团作出裁决,辛普森对其前妻妮可及其男友的谋杀负有责任,并判辛普森向戈德曼的父母赔偿850万美元。5天以后,同一陪审团再度判辛普森支付2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费。这样,他要为民事责任支付总计3350万美元的赔偿。辛普森随即搬到佛罗里达州,该州的法律可以保护他的财产不用于赔偿。据报道,辛普森至今一个子儿都没有赔,但巨额律师费用加上人格破裂令辛普森一蹶不振。

  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得出的截然相反的结果,被一些评论家归于陪审团的组成上:民事审判的陪审团9名成员全是白人,而刑事陪审团中有9名黑人、2名白人和1名西班牙裔。

  刑事判决出来以后,检察官克拉克曾说:尽管自由主义者不想承认这一点,但一个以黑人为主的陪审团不可能在此类案件中作出公正判决。此话引起了媒体轩然大波,媒体对此报道的程度和收视率大有压倒克林顿总统当天发表国情咨文之势。

  据说,此案宣判以后,洛杉矶街头和其他地方的白人与黑人甚至是各走各的路,连在同一个部门工作的黑人和白人之间也变得隔膜起来。

  “杀妻出书”

  真假莫辨

  辛普森的“案后案”之谜大概要算美国新闻集团旗下的出版商准备出版的这本辛普森自传:《如果我做了》。

  出版商里根最近就因为同意出版这本书饱受各方批评。里根辨解说,她之所以愿意出版辛普森的书是因为她本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她觉得这本书的收益将会给辛普森的孩子。里根说,辛普森来找她提出了想出书的念头,在这本书中,辛普森将以假想的方式提出,如果是他参与了这一杀人事件,他将如何进行。

  尽管里根承认辛普森并没有直接说他杀害了前妻及前妻的男友,但她认为这本书将是辛普森的自白。

  而美国一家报纸已经提前向公众披露了该书的部分内容,并将这本自传形容为“一颗重磅炸弹”。据看过这本书的人说,辛普森在书中描述的杀人场面“真实得让人不寒而栗,没有人会质疑他所说的就是真相”。因此,美国舆论对辛普森的新书发行和美国媒体大肆炒作的行为普遍表示不满。被害的妮可的妹妹表示,里根书店出版这样一本书,是在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里根书店的做法在美国出版界引起了不少批评。权威人士认为:“这不是想让公众倾听一个故事,其真实目的就是赚钱”,这种做法“令人作呕”。很多大型书店则宣称很可能拒不接纳这本“臭名昭著的新书”。包括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在内的一些美国电视媒体则拒绝对辛普森的受访实录进行电视转播。受害者家属及新闻出版界称,这是对美国司法制度的挑战。

  面对公众汹涌而来的批评,美国新闻集团不得不取消“辛普森计划”。总裁默多克发表声明说,“我和资深管理人员同意美国民众对于这个计划不妥当的批评”,“我们对于由此引起被害人家属的痛苦感到十分抱歉。”

  但是,据报道,尽管《如果我做了》上市被取消,但一部分书已先行运到了各地的书店。有媒体猜测,访谈就算不公开在电视中播放,已经制作完毕的专访随时可能出现在网络上。

  “辛案”关键词

  “黑鬼”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是最让人生疑也最倒霉的人。案件审理期间,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结果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辨方律师还收到了一位女剧作家10年多次采访福尔曼的录音。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福尔曼还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辩方律师把福尔曼称为“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辛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

  “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

  辛普森案戏剧性颇强。有媒体认为,警方本来已经掌握了足以证明辛普森杀害前妻及其男友的证据,但他们为使案件更加“血证如山”,愚蠢地伪造了一双沾有辛普森和他被害的前妻妮可血迹的袜子。正是这双袜子,最终被被告方证明为实验室里的产物,陪审团哗然。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有评论家认为,即便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个证据如这只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超越合理怀疑”

  有专家认为,辛普森能够洗脱罪名,关键在于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刑事案采用的定罪标准是“超越合理怀疑”。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

  对于“超越合理怀疑”,美国证据法权威卫格莫教授认为,这个法律术语的含义“难以捉摸,不可定义”。但是,这个术语包含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则:由于刑事案人命关天,所以陪审团在裁决无罪时,不一定非要确信被告清白无辜。只要检方的呈庭证据破绽较多,没达到“超越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尽管有很多迹象表明被告涉嫌犯罪,但陪审团仍然可以判决被告无罪。有人说,美国司法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宁可漏网一千,不可冤枉一人”。媒体称此话“极为传神”。

  “手套不合手就判他无罪”

  辛普森杀妻案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物证:一副沾有鲜血的手套。但是当辛普森戴着这副手套向陪审团展示时,发现该手套并不合他的手。随后,美国著名黑人律师、辛普林的辨护人强尼·柯克伦说出了一句名言:“如果手套不合手,那你们就必须判他无罪。”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正是这句话让辛普森的案件来了个惊天大逆转。很快,法庭就宣判辛普森无罪。而他的那句话从此成为了美国人经常引用的经典对白。

  柯克伦出生于1937年,他的曾祖父是一位黑人奴隶,他父亲是一位保险销售员。当他还是个孩子的时候,他就非常喜欢辩论,在高中时,他的辩论课成绩非常优异。高中毕业之后,他进入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后来取得了法律方面的学位。柯克伦于2005年3月29日因脑部肿瘤在美国洛杉矶去世,享年67岁。

请简要叙述一下辛普森案件,并谈论一些自己对法律的认识。

辛普森成名之后,一向有“花花公子“和“外黑内白”的名声。与空中飞人乔丹(Michael Jordan)和魔术师约翰逊(Magic Johnson)等著名黑人球星不同,辛普森对赞助黑人贫民区的活动和投资项目毫无兴趣,却热衷于跻身富有白人的高尔夫球俱乐部。除了幼年好友柯林斯外,他的哥们儿无一例外都是白人。同时,他也只对白人性感女郎感“性趣”。为了“脱黑”,他甚至不惜重金聘请语音校正专家,反复练习,改掉了一口浓重的黑人贫民区口音。1977年,辛普森在一家高级餐厅与漂亮迷人、金发碧眼的白人女侍者妮可·布朗(NicoleBrown)一见钟情(注:妮可当年十八岁),不久便与第一任黑人妻子离异。1985年辛普森与妮可结婚后,因妮可怀疑他在外面有“二奶“,两人关系开始出现裂痕。妮可曾多次打电话报警,指控辛普森对她拳打脚踢。

 一九九四年六月十二日深夜,洛杉矶西部一豪华住宅区里,一只小狗在不停地狂吠,引起了邻居家的注意。人们在一住宅门前发现两具血淋淋的尸体。女死者后来证实是妮克·布朗·辛普森,而她身后是餐馆的侍生郎·高曼。两人浑身血痕,而且被利器割断喉咙而死。死亡时间是晚上十点多。   案发当晚黄昏,妮克同孩子到高曼所在的餐馆吃饭。离开后曾打电话说遗留下了一副太阳镜,高曼找到后对同事说下班送还给妮克。   案发后凌晨,四名警察部侦探来到死者前夫即著名的 黑人美式足球(橄榄球)明星辛普森住所,在门外发现其白色的不朗哥型号汽车染有血迹,车道上也发现血迹。按铃无人回应,侦探爬墙而入,其中一个侦探福尔曼在后园找到一只染有血迹的手套和其它证据。   案件主要证人是当时住在客房的朋友基图,他作供说客房墙外有像地震一样的响声。此外一个被电话预约的接辛普森去机场的司机说:十时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十一点时,发现一高大黑人(与辛普森相似)匆匆从街外跑回屋,再按门铃后辛普森回应了,出来说他睡着了,然后坐车到机场去芝加哥。
逮捕
  案发后凌晨,辛普森在芝加哥酒店接到警方通知前妻死讯,清早赶回加州。回来辛普森在律师极力反对下单独接受了警察一小时的问话。当时警察发现辛普森受伤。他解释说,接到前妻死讯过于激动打破镜子而受伤的。警察经过几天调查后,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疑犯准备逮捕。   六月十七日,辛普森的律师准备陪同辛普森回警察局时,发现本来在楼上休息的辛普森已不知去向。随后全国观众在电视上看见了难忘的镜头:天上直升机队,地上巡逻车队全面出动,几小时终于发现辛普森的白色小车。几十辆警车在洛杉矶公路上展开飞车追逐。最后辛普森被逮捕。
审理
  正式审判开始后,在开庭陈词时检方指控辛普森预谋杀妻,作案动机是嫉妒心和占有欲。离婚之后,辛普森对妮克与年轻英俊的男人约会非常吃醋,一直希望破镜重圆,但希望日益渺茫。案发当天,在女儿的舞蹈表演会上妮克对辛普森非常冷淡,使他萌动了杀机。戈德曼则属于误闯现场,偶然被杀。法医鉴定表明,被害人死亡时间大约在晚上10点到10点15分之间。辛普森声称,当晚9点40到10点50之间他在家中独自睡觉,无法提供证人。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根据律师的建议,辛普森依法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出庭作证。   但是,检方关于预谋杀人的指控似乎不合情理,主要原因是:辛普森当晚要赶飞机,他已预约了豪华出租车送自己去机场。这一安排实际上堵死了他本人作案的后路,因为他必须在短短1小时10分钟之内驱车前往现场,选择作案时机,执刀连杀两人,逃离凶案现场,藏匿血衣凶器,洗净残留血迹,启程前往机场,整个环节稍有差错闪失就会耽误飞机起飞的钟点,这时,出租车司机便会成为重要证人。另外,对辛普森这种缺乏训练和经验的“业余杀手”来说,使用枪支是最佳选择,根本没必要用利刃割喉杀人。这种作案方式不仅弄得自己满身血迹,而且会在凶杀案现场、白色野马车和自己住宅中留下难以抵赖的“血证”。   辨方认为,妮克有可能被贩毒集团或黑手党杀害,因为妮克有吸毒历史,如果她大量购买毒品之后未能按时支付,就有可能被黑手党暗下毒手,而割喉杀人正是黑社会惯用的凶杀手段。另外,戈德曼与妮可之间也不是一般关系,有人曾看见他驾驶妮可那辆价值15万美元的白色法拉利牌高级跑车在街上兜风。更令人生疑的是,1993年到1995两年期间,在戈德曼打工的那家意大利餐厅竟然有四位雇员被谋杀或神秘失踪。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仅仅依赖间接证据就把被告定罪判刑绝非易事。这是因为,仅凭个别的间接证据通常不能准确无误地推断被告人有罪,必须要有一系列间接证据相互证明,构成严密的逻辑体系,排除被告不可能涉嫌犯罪的一切可能,才能准确地证实案情。此外,间接证据的搜集以及间接证据和案情事实之间的关系应当合情合理、协调一致,如果出现矛盾或漏洞,则表明间接证据不够可靠,不能作为定罪的确凿根据。比如,在辛普森案中,检方呈庭的间接证据之一是在杀人现场发现了被告人的血迹,可是,由于温纳特警长身携辛普森的血样在凶杀案现场遛哒了三个小时之久,致使这一间接证据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在辛普森案中,由于检方证据全都是间接证据,因此,辩方律师对这些“旁证”进行严格鉴别和审核,是这场官司中极为重要的一环。令人失望的是,检方呈庭的证据破绽百出,难以自圆其说,使辩方能够以比较充足的证据向陪审团证明辛普森未必就是杀人凶手。   1995年10月3日,美国西部时间上午10点,当辛普森案裁决即将宣布之时,整个美国一时陷入停顿。克林顿总统推开了军机国务;前国务卿贝克推迟了演讲;华尔街股市交易清淡;长途电话线路寂静无声。数千名警察全副武装,如临大敌,遍布洛杉矶市街头巷尾。CNN统计数字表明,大约有1亿4千万美国人收看或收听了“世纪审判”的最后裁决。   陪审团裁决结果:辛普森无罪。
13年后的审判
  2009年10月3日,在美国拉斯维加斯的克拉克县地区法院的陪审团做出裁决,辛普森的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项指控全部成立。法庭定于12月5日作出宣判。现年61岁的辛普森可能面临终身监禁。巧合的是,13年前的这一天,辛普森接受“杀妻案”庭审裁决,并在这场堪称“世纪审判”的漫长司法审理落幕时无罪开释。   这桩案件发生在2007年9月13日,包括辛普森在内的6人闯入体育纪念品商人布鲁斯·弗洛门在拉斯维加斯一家酒店的房间内,总共夺走700余件体育纪念品,其中大部分都和辛普森有关。辛普森在三天后被捕。后来他声称,这些体育纪念品都是在1994年他的妻子被杀后失窃的。   根据法庭宣读的裁决,辛普森所受绑架、武装抢劫等12项罪名指控成立,立即转入羁押状态,等候最终宣判。同案被告人克拉伦斯·斯图尔特所受多项罪名指控也全部成立。
编辑本段案件疑点
血迹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一是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结果。刑事专家一致同意,血迹化验和DNA检验的结果不会撒谎,但是,如果血迹受到污染、不当处理、草率采集或有人故意栽赃,那么它的可信度则大打折扣。在辛普森案中,这些毛病全都存在。   检验结果表明,所有疑点都聚集在辛普森一人身上。凶杀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现场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的头发相同;警方在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付,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门前小道、二楼卧室的袜子和白色野马车中都发现了辛普森和被害人的血迹。这样,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低赖的事实。   但是,辩方阵营认为这些“血证”疑点极多,破绽百出。   首先,袜子上的血迹非常奇怪。辩方专家指出,这只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被穿在脚上,那么袜子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先浸透到左边内侧,然后再穿过脚踝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血迹从袜子左边直接浸透到右边时,两边的血迹才会一模一样。换言之,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在庭审时,检方出示了几张发现血袜子的现场照片,可是照片上的时间顺序却自相矛盾。案发之日下午4点13分拍照的现场照片上没有这只血袜子,可是4点35分拍的照片却出现了血袜子。那么,血袜子究竟是原来就在地毯上?还是后来被警方移放到地毯上?对此问题,警方的答复颠三倒四,前后矛盾。另外,辩方专家在检验袜子上的血迹时发现其中含有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辩方律师提醒陪审团,案发之日,警方在抽取辛普森的血样之后在血样中添加了这种防腐剂。   其次,从现场勘查报告看,身高体壮的戈德曼曾与凶犯展开了一场血战,他的随身物品——一串钥匙、一个信封、一张纸片以及一个呼叫机——都散落在不同的地方,这说明打斗的范围很大,搏斗很激烈。戈德曼的牛仔裤上有血迹向下流的形状,说明他不是在极短时间内死亡,而是在负伤之后仍然挺身而斗,拼死抵抗。他被刺中了30余刀,最后因颈部静脉断裂和胸腹腔大出血致死。据此推断,凶犯浑身上下肯定也沾满了血迹。可是,为什么在白色野马车上只发现了微量血迹?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什么凶手下车后,却在围墙前门车道和从前门通往住宅大门的小道上留下了很多明显血迹?还有,假设辛普森穿着血衣血鞋沿前门小道进入住宅大门,又穿着血袜子走上二楼卧室,为什么在门把、灯光开关和整个住宅内的白色地毯上没发现任何血迹?   再次,根据血迹检验报告,在现场两处地方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一处在从被害人尸体通向公寓后院的小道上,警方发现了五滴被告血迹,大小均匀,外形完整。但辩方认为,假设辛普森在搏斗中被刺伤,按常理,应该在起初大量流血,过一会儿血量才会逐渐减少,所以,血滴绝对不可能大小均匀。另外,血滴应是在搏斗或走动中被甩落,以撞击状态落地,因此,血滴的外形不可能完整。另一处,是在公寓后院围墙的门上警方发现了三道血痕。可是,检方专家在检验这些血痕时再次发现了浓度很高的防腐剂(EDTA)。   最后,辩方专家指控,洛杉矶市警署刑事实验室设备简陋,管理混乱,检验人员缺乏训练,没有按照正常程序采集现场血迹。由于证据样本处理不当,所以检验结果令人生疑。比如,按照正常程序,在采集血迹样本进行DNA分析时应当先用棉花沾起血迹样本,待自然风干之后才能放入证据袋中,可是,警方检验人员在血迹尚未风干时就已将样本放入证据袋。据此,辩方律师舍克毫不客气地表示:警署的刑事化验室简直就是个“污染的粪坑”。
手套证据
  检方呈庭的重要证据之二,是福尔曼在辛普森住宅客房后面搜获的黑色血手套。可是,这只血手套同样疑云密布。   首先,根据福尔曼的证词,当他发现血手套时其外表的血迹是湿的。辩方专家认为这是绝对不可能的。凶案大约发生在6月12日深夜10点半左右,而福尔曼发现手套的时间是6月13日早晨6点10分,时间跨度在7个小时以上。辩方用模拟实验向陪审团演示,在案发之夜那种晴转多云和室外温度为摄氏20度的气象条件下,事隔7小时后手套上沾染的血迹肯定已经干了。那么,福尔曼为何一口咬定是湿的呢?辩方提供的解释是:只有一种可能性,那就是福尔曼来到凶杀案现场后,悄悄地把血迹未干的手套放入了随身携带的警用证据保护袋之中,然后,他千方百计寻找机会进入辛普森住宅,趁人不备伪造证据,这样,尽管时间跨度很长,但血迹仍然是湿的。   其次,假设辛普森是杀人凶犯,当他满身血迹、惊惶失措地从杀人现场逃窜回家,把凶器和血衣藏匿得无影无踪之后,根本没必要多此一举,单独溜到客房后面藏匿血手套。另外,辛普森对自己住宅的旁门后院、地形道路了如指掌,按常理,他不太可能撞在空调上发出一声惊天动地的巨响,并且在遗失血手套之后不闻不问。从各方面情况分析,撞在空调上并丢失手套的主儿显然是一个对住宅内地形和道路不太熟悉的人。另外,如果凶犯在黑暗中慌不择路,瞎摸乱撞,丢三落四,为什么在血手套现场没发现其它血迹以及可疑的脚印和痕迹?   再次,虽然在警方在凶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搜获了一左一右两只手套,并且在手套上发现了两位被害人和辛普森的血迹,但是,这两只手套的外表没有任何破裂或刀痕,在手套里面也没发现辛普森的血迹。这说明,辛普森手上的伤口与血手套和凶杀案很可能没有直接关系。   最后,为了证实辛普森是凶手,检方决定让他在陪审团面前试戴那只沾有血迹的手套。在法庭上,辛普森先带上了为预防污损而准备的超薄型橡胶手套,然后试图戴上血手套。可是,众目睽睽之下,辛普森折腾了很久却很难将手套戴上。辩方立刻指出这只手套太小,根本不可能属于辛普森。检方请出手套专家作证,声称手套沾到血迹后可能会收缩一些。但辩方专家认为这是一种经过预缩处理的高级皮手套,沾血后不会收缩。控辩双方各执一辞,争论不休,但是,在一些陪审员眼中这只血手套的确有点儿太小了。
现场警官
  辛普森案审判期间,最令辩方阵营生疑的人物是检方的“明星”证人福尔曼警官。案发之夜这位警官并不当差,既然如此,他为何不辞辛苦深更半夜赶到现场?为何自告奋勇带队前往辛普森住宅?更令人疑惑的是,为何白色野马车上的血迹、客房后的血手套、二楼卧室的血袜子等重要证据凑巧都被他一人单独发现?他究竟是一个神通广大的超级警探,还是一个劣迹累累的警方败类?   在此背景下,福尔曼自然成为辩方律师调查和盘诘的重点对象。为此,辩方特意设立了一个免费举报热线电话,希望各界人士提供线索。结果,辩方了解到,这位警官曾有过很多极为恶劣的种族歧视言论。比如,根据一位名叫拜尔(Kathleen Bell)的证人举报,在1985到1986年期间福尔曼曾扬言,如果他在街上发现一个黑人男性和一位白人女性同在一车,他就拉响警笛,勒令停车。假如没有勒令停车的理由,他也会凭空捏造。他甚至狂言:希望看到所有“黑鬼”聚成一堆,一把火烧死或用炸弹炸死。还有一位证人举报,福尔曼崇拜希特勒,他收藏了大量的纳粹德国党卫军的军功章。   但是,福尔曼本人坚决否认火烧“黑鬼”的指控。于是,辩方阵营请求伊藤法官下令,要求允许律师盘诘福尔曼,质问他在过去10年中是否使用过“黑鬼”这种侮辱性词汇。辩方企图以此为突破口彻底诋毁福尔曼的证人资格。辛普森案后,各界人士口诛笔伐,对辩方这种打“种族牌”的诉讼策略嗤之以鼻、痛加抨击。值得一提的是,在争议性极大的“种族牌”问题上,“看热闹”的外行人士纷纷指责辩方律师,“看门道”的内行专家则怪罪主审法官。   可能有人会纳闷,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是否说过“黑鬼”一词与辛普森是否涉嫌杀人究竟有何关系?按常理,即使福尔曼在“黑鬼”一事上撒了弥天大谎,那并不能直接证明他在世纪大案中的证词是瞎编伪造;即使这位警官曾有过一些种族歧视的言论,那同样不能证明他故意栽赃和陷害被告。这是一个审判辛普森的世纪大案,为何一不留神变成了审判福尔曼警官的案子?在庭审过程中,伊藤法官为何不顾检方反对,竟然允许辩方采用这种滥打“种族牌”和“扭转斗争大方向”的辩护策略呢?   信不信由你,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尽管争议性极大,但辩方的“种族牌”策略和伊藤法官的裁决完全合乎法律。受英国普通法中“品格证据”传统的影响,美国联邦和加州的证据法和判例都规定,如果出庭证人的品格被证明有缺陷,则证人呈庭的某些证词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在法庭审判时,检辩双方律师都会在证人个人品格上大作文章。此外,在法庭宣誓之后,如果一位证人在一部分证词中故意撒谎,那么,陪审团可以将这位证人的其它证词也视为谎言。   法官开绿灯后,辩方律师李·贝利一上来就质问福尔曼:“在过去10年之中,你曾使用过‘黑鬼’一词吗?”福尔曼答:“就我所记得,没用过。”为撒谎留下了一点儿回旋余地。但律师岂能轻饶他,立刻抓住答复中的含糊之处追问:“你的意思是说,如果你叫过某人黑鬼,你也早就忘了?”这个反问简直盖了帽儿了!福尔曼只得故作糊涂:“我不确定我是否能回答你用这种方式提出的问题。”律师步步紧逼:“我换句话说吧,我想让你承认,自1985或1986年以来,或许你曾在某一时刻称呼某位黑人是黑鬼,可能你自己已经忘了吧?”福尔曼只好硬着头皮答复:“不,不可能。”律师趁热打铁:“你是否就此宣誓?”警官只好回答:“那正是我的意思。”律师换了个角度追问:“如果任何一个证人出庭作证,说你曾用‘黑鬼’一词形容黑人,这个人就是在撒谎?”福尔曼被迫承认:“没错,他们是在撒谎。”这样,辩方律师以密不透风的逻辑和出色的盘诘技巧把福尔曼警官逼进了无路可退的绝地。   天下竟有如此巧合之事。这次盘诘结束后不久,辩方从举报电话中获悉,一位女剧作家为了收集警察破案的生活素材,在最近10年期间曾多次采访福尔曼,并录制了14个小时的采访录音。辩方律师审听录音后发现,在录音谈话中,凡是提到黑人的地方,福尔曼警官一律使用了“黑鬼”这一侮辱性用语,共达41次之多。此外,在1994年7月28日的采访中,福尔曼自吹自擂:“我是世纪大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我不帮助检方撑住,他们就会输掉这个大案。血手套决定一切,如果没有手套,拜拜别玩了。”他还声称:“你他妈的就是搞不懂,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妈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在录音谈话中,福尔曼还明目张胆地吹嘘诬陷无辜的经历,他说:“我曾拘留了不属于这一地区的闲杂之人,如果一定要我讲出理由,我就楞说此人有盗窃嫌疑。”“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也知道该怎么说。”   福尔曼录音磁带的发现堪称世纪大审判的转折点。检方争辩说,谈话录音只是文学创作的素材,难免有自吹和夸大之嫌,根本不能视为合法证据。但伊藤法官仍然裁决陪审团可以审听部份录音。   在法庭盘诘时,辩方律师乌尔曼声色俱厉,重炮猛轰福尔曼:“你在预审时的证词是否完全真实?”“你是否捏造警方的刑事勘查报告?”“你在此案中是否栽赃和伪造证据?”面对这些不容回避的法律问题,福尔曼竟然答复:“我希望维护我的宪法第五条修正案特权。”换句话说,他凭借最高法院1966年在著名的米兰达案中规定的嫌犯沉默权,拒绝答复辩方针对呈庭证据提出的合理质疑。在总结陈词中,辩方律师卡克伦指出,福尔曼是“一个拥护种族灭绝政策的种族主义者、一个作伪证的家伙、美国最令人可怕的恶梦和魔鬼的化身”。   在美国的司法体制中,证据的可信度是打赢官司的关键性因素之一。警方作为刑事案件的侦破机关,在第一时间掌握的证据最多,所以,美国法律明文规定,警察必须就搜查和检验证据等法律问题出庭作证,这是法庭审判和程序公正的重要环节。警察不同于一般的证人,执法者的特殊身份决定了他们回答辩方律师质疑的必要性。即使是普通的交通违规罚款案,涉案警察仍然有义务准时出庭,手按圣经宣誓作证。西方司法界有句箴言:“警察是法庭的公仆”。因此,福尔曼要求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辩方质疑之举绝对是荒唐之至,这实际上相当于不打自招,变相承认涉嫌伪造证据,陷害被告。从法理上说,福尔曼的证词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检方几乎输定了。   辛普森案结束后,洛杉矶市地区检察官毫不留情,正式立案起诉福尔曼警官。结果,他因伪证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狱外监管。这样,杀人嫌犯辛普森被无罪开释,执法者福尔曼警官却沦为重罪案犯。这真不知是美国司法的骄傲,还是它的耻辱?或许两者兼而有之吧!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这是一个形象的比喻:任何人发现自己的面碗里有一只臭虫时,他绝不会再去寻找第二只,而是径直倒掉整碗面条。同样,即便洛杉矶警方获取了大量能证明辛普森有罪的证据,但只要其中有一样(袜子)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就都不能被法庭采信。于是,尽管控方女检察官克拉克在总结发言中慷慨陈词,打动了大量观众,却并未让陪审团动心。他们在近40个小时的讨论之后,一致作出被告无罪的判决。   谈起辛普森一案,无论黑人白人都承认,假如辛普森是个雇不起一流律师的穷光蛋,那他非进大狱不可。这就叫“有钱能使鬼推磨”,古今中外都是一个理儿。   可是,如果细琢磨一下,这个理儿好像又有点儿说不通。原因在于,若是论有钱,大名鼎鼎的拳王泰森比淡出体坛多年的辛普森有钱得多,可是1997年泰森因涉嫌强奸遭到起诉后,尽管他同样花费天文价格聘请了一帮名律师出庭辩护,但仍然无法摆脱被定罪的命运,在大狱里结结实实地蹲了好几年。   那么,何以泰森落入正义之网,而辛普森却能逍遥法外呢?有一种解释是,泰森案陪审团以白人为主,而辛普森案陪审团成员多为黑人。黑人特别抱团,自然会偏向黑人球星。   但是,这个说法同样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因为辛普森案的12名陪审员中虽然有9名是黑人,但其中却有8位是女性。一些研究陪审团的专家认为,这一构成对辛普森特别不利。根据美国学者对“黑人女性最讨厌啥样儿的黑人男性”这一社会学课题的统计和调查,最让黑人女性来气的黑人爷们儿有两种:一种是出名发财后立马就娶一个白妞儿当老婆的烧包,一种是动不动就对媳妇拳打脚踢的粗汉。而辛普森恰好把这两种坏样儿全占了。
编辑本段警方办案三大失误
  这个世纪大案由美籍日裔法官伊藤(Lance Ito)主持审理——他的父母在二战时曾被关入日裔集中营。这位法官博才多学,一向以精通法律和严谨公正著称。   检辩双方阵营都有黑人律师,日裔法官主持审判,陪审团成员多数是黑人,一旦被告被判有罪,黑人就是想闹事也没啥理由。在九个月的审讯过程中,有沉闷枯燥普通人不易明白的血液化验证据,也有意想不到的发展。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非常有戏剧性。
忽视现场勘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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