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漫长的历史中,人类都不断在寻求解释现象,寻求真理的方法,对于人为何会犯罪?人为何会死?为何会有灾难?等等的问题,人类一直在寻求解释。
基本上人类对于现象的解释有两种说法,一种我们称为自然学说(naturalistic),所谓自然学说乃是用今日世界的事与物,用这个世界可以看得到的东西来解释现象。
另一种则称为魔鬼说(demonological),而魔鬼说则认为,人类世界的各种现象皆为其他世界的权力或者是神灵(other world power or spirit)所造成,并不是个人可以控制或选择的。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至西元十五世纪,西方进入所谓的中古世纪(MiddleAges),在这长达千年的黑暗时期,人民十分迷信,而天主教神学是当时唯一的意识形态,因此魔鬼说的思想大行其道,认为世间万物为神所创,而每当发生灾祸时,便认为是邪恶力量在作祟;人们会违反社会规范或宗教,也被认为是因被邪魔附身或者本身即为巫师。
这样的思想一直延续到十七世纪,在十七世纪之前,有数十万计的人,被指为「异端」、「巫师」而惨死在火刑或其他酷刑之下。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发生在十五世纪末至十七世纪的「猎巫运动」,在那段日子中欧洲各地火光熊熊,不论是宗教或世俗司法机关,皆大力缉捕所谓的「巫师」、「女巫」。
当时的宗教或世俗司法机关用著不合理的秘密审讯、证据法则配合严刑峻罚,轻易的入人于罪,在这恐怖的运动中尤以女性为最大的受害者,几千名无辜的女性被判定为「女巫」而处以火刑。
此数据将就「猎巫运动」之历史背景、以及审讯、处罚的内容作一粗略的介绍,让大大们对那段黑暗的历史有所认识,并且探讨何以女性是「猎巫运动」中主要的受害者。
中世纪体制崩溃,混乱四起,立基于中古封建制度及庄园经济的人际关系网络也产生巨变,「相互依赖社会」变成「自私自利的社会」;在人际关系紧张的悲苦岁月,人们普遍缺乏安全感、彼此互不信任,更认定社会乱象与魔鬼(撒旦)及其同路人--巫师或是女巫有关。
因此一遇有灾变或意外,就用莫须有的罪名指控他人是巫师,并以巫师事件解释社会上为何会发生许多不幸,其次,也有学者主张,「猎巫运动」与近代初期西方社会的宗教信仰改变有关。
一五一七年欧洲「宗教改革」(The Reformation)以后,因为天主教(Catholics)与基督新教(Protestants)双方对抗激烈,加上俗世政权也卷入这场宗教战争之中,于是社会控制比过去更形严密,个人在信仰上乃被迫必须选择一个立场。
只能选择天主教或是基督新教,其中毫无「宗教宽容」(toleration)可言,因此,经常发生由于宗教见解与所属教会立场不同而丧命的民众。
由于前述的历史背景,追捕巫师,尤其是女巫的社会因素已然齐全,在1480到1520 年间和1580 至1670 年间便发生了两次大规模的「巫师追猎」运动。
第一次「猎巫运动」
在1480到1520 年间发生第一次大规模的「猎巫运动」,当时是由「宗教裁判所」负责追拿巫师、女巫;而吹响猎巫号角的,则始于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所发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谕令,这道谕令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师、女巫追缉令,会发布这道谕令是因为两名宗教裁判官在日尔曼地区进行追捕异端份子的工作时,发现有巫术的问题,而当地官员却不配合追捕,于是教庭为了镇压巫术,便下达这缉巫谕令,大幅度的扩大了追捕巫师的宗教裁判官的权限。
除此之外,1487 年时两名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里和斯伯伦吉合著了<女巫之锤>,这本对迫害巫师及女巫贡献巨大的巨著。
此书乃针对宗教裁判官所写,教导其如何侦查女巫的罪行,同时提供镇压巫术的理由,书中表示女巫分为两类,一类只为人卜卦、解难其罪较轻;另一类则背弃天主,侍奉魔鬼,不但危害人类,还建立了魔鬼的事业,犯了严重的宗教罪,此和信仰「不纯者」乃糊里糊涂犯了罪不同,对这些女巫不需宽待,可判处火刑,若其有忏悔之意,则法庭可较为宽厚处理,先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
书中还描述背弃天主的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涂抹特制油膏,赤身裸体骑著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参加聚会。
第二次「猎巫运动」
1580 至1670 年间镇压巫术达到高潮,掀起了规模最大一次的「猎巫运动」。
此时追捕活动渐由「世俗法庭」接手,镇压更为严厉,被迫害之人较前一波更多。在当时的法兰西王国、日尔曼帝国南部是追猎行动最猛烈的地方,举例来说:
仅1575 至1590 年间,当时法国洛林省之宗教法庭庭长雷米即烧死了900多名巫师。
同时各王国的法官、学者等精英份子也争相发表有关魔鬼学的论文,替追捕女巫行动提供「学术根据」,例如:当代有名的政治理论家、人文主义者 博丹(JeanBodin),于1580 年出版<巫师的魔鬼术>一书,为他带来更大的声望,洛林省的雷米庭长也于1595年出版<魔鬼>一书、法国东部西班牙领地弗朗什-孔泰的法官博盖在1603 年出版<巫师恶言录>皆为当时的热门书籍。
一、 宗教裁判所与世俗法庭
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顾名思义,其设立的主要目的便是为了制裁「异端邪说」。
而其设立过程可追溯至1216 年,教皇洪诺留三世建立了一个直接听命于教廷、专追究异端的新僧团——号称「真正信仰的警犬」的多明我会,之后在1233年,教皇格里戈利九世下令由多明我会修士担任各教区原来由主教充当的宗教裁判员角色,授予他们「由法庭追纠」异端的全权。
至此,宗教裁判所已经基本形成,至1252 年,英诺森四世发出〈论连根拔除〉的训谕,规定在各教区设立清算异端的专门委员会,委以逮捕、审问、惩罚异端并没收其财产的责任,从组织上正式批准了建立宗教裁判所,因此十三世纪下半叶起,西欧各国普遍建立起了宗教裁判所。
然而我们必须认清一点,并非所有宗教裁判所皆参与镇压巫术而发起大规模「猎巫运动」,例如:最为恶名昭彰的西班牙宗教裁判所在三百五十年间惩罚了三十四万人,其中有三万二千人被活活烧死,然而其打击的主要目标是犹太教和穆斯林。也就是说宗教法庭其主要任务是在打击「异端邪教」
例如:多那图斯派、阿利安派、一性派、韦尔多派、阿尔比派、回教徒等异教徒,只是在十五世纪末到十六世纪初,某些地区之宗教法庭也对所谓的施诅咒术、崇拜魔鬼的巫师、女巫进行追捕。
到了十六世纪后,追捕女巫的工作乃由国王与诸侯的世俗法庭接手,由于在欧洲封建制度下,司法权力具有至高无上的重要性,因此赋予诸侯宣布死刑的权利。在世俗法庭接手后,镇压更是毫不留情。
二、 审判巫案的诉讼程序—「调查诉讼」
宗教裁判所与世俗法庭在审判巫案时所采用的是所谓「调查诉讼」(inquistion,『在拉丁语源中有调查的意思』)的程序,此种「调查诉讼」程序乃是由宗教裁判所在与异端对抗长达三世纪的经验中累积经验而成。
三、 残酷的刑求与奇特异常的「女巫判断准则」
不论是宗教法庭或世俗法庭,为了使女巫自白认罪,通常会采用刑求的方式,同时当时法庭还有一套奇特的「女巫判断准则」,来判断一个人是否为女巫。
「刑求之方法」当法官用一般的审讯方法,没办法得到「女巫」的供词时,便会开始使用刑求,刑求的种类非常多种,有心理上的威吓、也有肉体上的折磨。
心理上的威吓,例如:法庭可将审讯室旁的刑求间的门打开,使犯人看到各式各样的刑具而心生恐惧;亦可将审讯室旁的刑求间的门关上,安排仆役在内佯装受到刑求,发出痛苦凄厉的哀嚎,使犯人因害怕自己亦受苦刑而招认。
而肉体折磨的刑求方式更是花样百出,可依据时间、地点而有所不同,例如:鞭刑、断粮断水、用刑架拉扯被告四肢、用火烧脚、针刺指甲、「夹棍」--把木棍贴在小腿上,用绳子绑住再钉进楔子、「水刑」--将被告的双手双脚串著钉在墙上的铁环里,身子架著一个木架,接著灌九公升的水,若还不招再灌九公升半的水,或者是命令嫌犯在满布尖石及锐物的地上跑步,直到力竭倒下等等...
经过一次的酷刑后,至少要隔一天才会进行第二次刑求,这并非要让犯人有喘息的机会,而是要让犯人能有时间细细回想上刑的痛苦和恐惧。且为了表示供词乃正确的,在逼供中得到的证词,一般还要在不施刑的情况下再重复一遍,通常是在施刑后的第二天对供。
p.s 如果犯人翻供,就得再行审问,也代表刑求将再次加之于犯人之身。
正义的觉醒!「猎巫运动」的终止
如前所述,十六世纪时正是镇压女巫最剧之时,法官和知识菁英皆承认魔鬼巫术是有罪的。
然而仍有部分有良知的教会牧师、法官、医师或知识份子,对于巫案的审判发出不平之鸣,甚至对于魔鬼观念提出不同看法,虽然这些声音起初并未得到重视,甚至有些人还因其为女巫抱屈而被指为撒旦的同路人,白白葬送性命,不过正义终究会觉醒,此种反对迫害女巫的思想渐渐为人所接受,到了十八世纪,理性终于战胜迷信而深植人心。
觉醒与反思
在十六世纪对这种疯狂「猎巫运动」提出批判的先驱者是当时担任贵族私人医生的维尔(JeanWier)大夫,其于西元1563年在巴尔出版一篇<魔怪的幻想、咒语和毒药>的论文,内容大意为其不否认撒旦的存在、亦不否认「真正」巫师的存在,但是其认为绝大部分被审判为女巫之人,不过是病态的普通人罢了,他们需要的是药物治疗,然而在十六世纪这样的声音是得不到什么响应的。
此外于日耳曼帝国特里尔城大学担任教授的劳斯神父(Fr. Loos),亦曾著书立说,反对捉拿、迫害女巫运动,但却因宗教裁判所与教会高级神职的干预,其于1592 年被迫表示反悔,收回自己所发表的见解,不过其勇气仍值得敬佩。
到了十七世纪,出现了反对镇压巫术的权威人士,德国耶稣会的教士史派神父(Fr.Spee),其常藉机为女巫平反,例如:某天符兹堡(Wurzburg)教区主教与史派神父谈话,问他年仅三十,为何头发已变白?他便半开玩笑地回答:「由于我把无数的女巫送上火刑台,所以她们便找我报复,我虽仅近中年,而使我的头发已变白,因为她们都是无辜的呀!」。
其于一六三一年出版用拉丁文撰写的<论审案的谨慎性或对女巫的起诉>一书,此书力攻女巫存在之说且痛批用酷刑逼供之不当,得到广大的回响,其谓:女巫难道真有超自然能力,能腾云驾雾,呼风唤雨或危害别人的身体吗?根本没这回事,这全是一般老百姓,特别是乡下人及法庭内「刽子手们」病态的产物,事实上他们竭力所指的「女巫」根本不可能是『女巫』。
此书不久更译成法文,于欧洲广泛流传,而在这觉醒的过程中,更有不少正义之士因而牺牲,例如:三位颇知名的耶稣会神父,高弗里迪(Fr. Gaufridi)、格朗迪埃(Fr.Grandier)和布列(Fr.Boulle),多有仗义执言,不惧得罪权贵为无辜的村妇伸冤。
结果翻案的时机尚未成熟,在反女巫运动方兴未艾,法国正大力捉拿她们之际,这三位开明的神职反被裁判所诬为撒旦的同党,附有魔鬼,故意扰乱视听,便不管青红皂白判了他们通魔鬼的罪名,被囚、审讯,最后如女巫一般的被火焚死。法国还有一位闻名的规布神父(Abbot Guibourg),也因同样的动机被判刑、火焚。
不过也因为他们的牺牲,使得大众舆论对女巫、巫术是否存在更加质疑,同时也促使教庭及司法当局对于残酷的审判过程产生反省。
「猎巫运动」的终止
在1657年,教皇亚历山大七世,公开叮嘱法官在给巫案量刑时,千万不得大意,而嘉布遣会(capucin)的多顿神父,于1671年再法国出版了第一部驳斥巫术有罪的重要著作<魔法师和巫术问题-文人不信和愚民轻信>,这部划时代的著作给法国司法人员的思想带来了一个转捩点。
王国各省的最高法院面对巫案的审理也变得开明,他们声明不服下级判决者可以上诉的立场(尤其在死刑判决中,这种上诉权乃自然生效的),并且将一些不遵守上诉制度且在下达死刑判决后,立即烧死女巫的下级法院法官处决,以敬效由。
同时配合著司法的改革,猎巫运动渐渐被制止,到了1682年,法王路易十四发布谕令,规定只有在提出物证-如使用毒药等情况,才有权追捕巫师、魔法师,不能仅凭谣传或密告揭发就立案传讯,虽然这道谕令并不否认巫术的存在,然而,要求法官著重蒐集物证,实际上便等于否定了魔鬼案件成立的可能性。
进入十八世纪后,随著自然科学的进展、理性主义的昂扬,以及启蒙时期哲学的传播,巫术害人的想法成为了庸俗的迷信、愚昧的幻想,自此「猎巫运动」终告结束,而成为历史上血腥的一页。
[「猎巫运动」都是因天主教的迷信所致.令无数人死亡,也成了无神论的笑柄.
在宗教改革初期,部份基督教教派多少受天主教影响,故不明白宗教宽容的真理.但后来基督徒就渐明白,接受政教分离的道理.离开旧有的天主教迷信.]
第一次大规模的猎巫运动
在1480到1520年间发生第一次大规模的「猎巫运动」,此时是由宗教裁判所负责追拿女巫。而吹响猎巫号角的,则肇始于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所发布的「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最高的希望)谕令,这道谕令可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巫师追缉令。会发布这道谕令是因为,两名宗教裁判官在上日尔曼地区进行追捕异端份子的工作时发现有巫术的问题,而当地官员却不配合追捕,于是教庭为了镇压巫术,便下达这缉巫谕令,扩大追捕巫师的宗教裁判官的权限。除此之外,1487年时两名宗教裁判官英斯蒂道里和斯伯伦吉合著了「女巫之锤」,这本对迫害巫师贡献巨大的巨著。此书乃针对宗教裁判官所写,教导其如何侦查女巫的罪行,同时提供镇压巫术的理由,书中表示女巫分为两类,一类只为人卜卦、解难其罪较轻;另一类则背弃天主,侍奉魔鬼,不但危害人类,还建立了魔鬼的事业,犯了严重的宗教罪,此和信仰「不纯者」乃糊里糊涂犯了罪不同,对这些女巫不需宽待,可判处火刑,若其有忏悔之意,则法庭可较为宽厚处理,先绞死或吊死女巫,再施以火刑。书中还描述背弃天主的女巫,往往三更半夜,全身涂抹特制油膏,赤身裸体骑着巫使到特定的地方参加「巫魔会」(Witches’ sabbat)。由于「女巫之锤」著者之一的斯伯伦吉乃声望卓著的大学者,在知识界和宗教界有权威性,使此书更添影响力,从1487年至1669年便再版了29次之多,直到十七世纪,此书还是追捕女巫的基本手册。补充说明:所谓「巫魔会」指的是巫师和撒旦、魔鬼的聚会,依据魔鬼学家及女巫自白的描述,其仪式乃模仿天主教教仪但顺序颠倒的弥撒,女巫和魔鬼们在会上舞蹈、宴饮、吞吃小孩、最后魔鬼还会化身为梦魔,在睡梦中和女巫淫乱交媾、然而和魔鬼交媾并无乐趣,因其体液是冰冷的。
规模最大一次的猎巫运动
1580至1670年间镇压巫术达到高潮,掀起了规模最大一次的「猎巫运动」。此时追捕活动渐由世俗法庭接手,镇压更为严厉、被迫害之人较前一波更多。在当时的法兰西王国、日尔曼帝国南部是追猎行动最猛烈的地方,举例来说:仅1575至1590年间,当时法国洛林省之宗教法庭庭长雷米即烧死了900名巫师。同时各王国的法官、学者等精英份子也争相发表有关魔鬼学的论文,替追捕女巫行动提供「学术根据」,例如:当代有名的政治理论家、人文主义者博丹(Jean Bodin),于1580年出版「巫师的魔鬼术」一书,为他带来更大的声望,洛林省的雷米庭长也于1595年出版「魔鬼」一书、法国东部西班牙领地弗朗什-孔泰的法官博盖\在1603年出版「巫师恶言录」皆为当时的热门书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