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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办程序

您好,详细回答如下:

以离婚的程序为依据,离婚可分为行政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一、登记离婚】
(一)登记离婚的概念
登记离婚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即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离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批准,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即为合法有效地解除。
《婚姻法》第31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离婚的条件:

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准予离婚登记,当事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一致的,一方欺骗他方或胁迫他方所达成的协议,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2.双方须办理过结婚登记,持有结婚登记证明。离婚的主体是夫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非法同居者,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3.双方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不适用离婚的行政程序。
4.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达成协议。

(三)登记离婚的程序

办理登记离婚的机关: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分为:申请、审查、批准
1.申请: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申请人必须提交离婚申请书,不会书写的可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但申请离婚时当事人必须到场,不得代理申请离婚。

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首先,应查明当事人提供的离婚证件与当事人是否符合;其次,查明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对登记机关了解的情况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申请离婚的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一,一方要求离婚的;

第二,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离婚救济、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第三,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第四,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3.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二、诉讼离婚】

(一)诉讼离婚的程序
诉讼离婚是指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的离婚制度。凡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离婚救济有争议的离婚,均须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裁决。
《婚姻法》第32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离婚请求进行审理的法定程序。根据《婚姻法》规定,包括调解和判决两个阶段。
1.调解
调解,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
调解时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诉讼内的调解工作也有三种结果:
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好协议,原告撤诉的,人民法院将调解笔录存卷,诉讼活动结束。
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按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婚姻关系宣告解除。
对调解无效,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能久调不决,应立即进入判决阶段。

2.判决
人民法院的离婚判决,包括判决准离和不准离两种情况,无论何种判决,其标准都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破裂者,准予离婚,未破裂或未完全破裂者,不准离婚。判决一经生效,就发生强制性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在一审判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夫妻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只要求离婚而不申请宣告死亡的,不适用宣告失踪人死亡的特别程序。
外出一方已连续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在公告期满后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判决书公告送达后,待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2.感情确已破裂和调解无效的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准予离婚的实质要件,调解无效是判决准予离婚的程序性要件,二者均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前者是主要依据,是主条件,后者则是从条件,是程序性要求,二者有着密切的联系。
(1)感情破裂是准予离婚的主要依据。
(2)调解无效是准予离婚的程序性条件。
(3)调解与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调解是确认感情是否破裂的重要方面,一般来说,调解和好,说明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调解离婚,证明夫妻感情己经完全破裂。

诉讼离婚的流程是怎么进行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起诉离婚案件的流程如下:1、向管辖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2、立案庭组织先行调解;3、符合起诉条件的离婚案件,可以进行立案受理;4、庭前准备,进行交换证据等程序性的操作;5、进行法庭调查,查清案件事实;6、进行法庭辩论,双方举证质证;7、进行庭审调解;8、签署庭审笔录;9、宣判环节。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二条先行调解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法庭调查顺序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庭审调解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七条法庭笔录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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